| 田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田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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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3-08 17:22 文章来源:田阳县人民政府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田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田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阳政发〔2006〕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田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经2006年9月13日县人民政府2006年第五次常务会议和2006年9月14日县四家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大力进行宣传和招商,扩大我县招商引资成果。
二00六年十月十七日
田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客商到田阳投资置业,田阳县以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为基础,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及百色市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1、在城东轻工业园区内投资强度达80万元/亩以上(含80万元/亩)的生产性企业,最高地价不超过3万元/亩,超过部分由县政府给予企业扶持;如投资强度增加,再按投资强度增加比例相应给予地价优惠。
2、在城东轻工业园区以外的工业规划区域投资,用地参照城东轻工业园区实行优惠。
3、在田阳县投资新办的工业企业,前五年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连续五年年纳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自企业纳税达100万元年度起,按五年计,其所纳税属县一级收入部分,税收部门依率计征后,到第六年由县人民政府按下列情况奖励扶持企业:
(1)一般性生产企业按第一年其所纳税属县一级收入部分的50%,第二年起逐年递减10%;
(2)迁入本县的百色市以外知名企业,按第一、二年其所纳税属县一级收入部分的50%,第三年起逐年递减10%;
(3)投资本县生物制药、机电制造、新型材料、现代轻纺、服装加工等产业的,按第一、二、三年其所纳税属县一级收入部分的50%,第四年起逐年递减10%;
4、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房地产、基础设施除外),自企业纳税达50万元年度起,税收部门依率计征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第一年其纳税属县一级收入部分的40%,第二年起逐年递减10%,连续四年奖励该企业。
5、外资企业的境外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6、凡是进入城东轻工业园区的企业,其水、电、路和排污设施由县工业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至企业用地边缘;企业用地范围内“三通一平”由企业自行规划建设,县工业管委会给予相关协调服务。
7、实行《田阳县外来投资企业缴费明白卡》和《田阳县外来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收费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对生产性项目免收地方性规费(包括小城镇建设配套费、建筑占道费、县乡道路新增道口费),卡外收费的,企业可以拒缴。
8、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秩序,有关职能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须报县客商保护中心备案。
9、对投资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投资达1.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和其它对本地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后,采取“一事一议”、“一项一策”办法办理。
10、外商到田阳投资办企业,属本县批准权限内的,在报齐全部文件、证件后,有关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全程实行限时办结制、首办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11、新办企业用电量超过100KVA(含100KVA)以上的,或属工业耗电大户的(如冶炼、电解项目等),供电部门采取保本微利的办法保证正常供电。
12、在工业园区内的企业用电负荷较大或因生产需要,需配置专用高低变压器的,由园区管委会负责从干线接至企业高低压变压器前的高压网线,企业负责变压器及其后低压部分;工业园区用电综合价0.60元/度。
13、在县水厂供水服务区内,企业用水价格1.2元/立方,水管接至企业工厂门口,免收增容费、开口费、报装费,厂内接管停水费只按50%收取。对于日用水超过0.5万立方的工业企业,水价再优惠5%。
14、对外来投资者子女和直系亲属入学的,享受本地生源同等就学待遇,并可自主择校。
15、在我县投资开发不可再生资源的,不能享受此优惠政策。
16、本优惠政策出台后,田阳县原所出台的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17、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田阳县人民政府。
田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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